2016年度第二轮公租房配租公告
根据我区保障性住房的安置计划,我局将举行2016年度第二轮公租房配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截止时间
截止10月21日前递交申请资料并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将会被列为本轮配租的保障对象,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尽快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就业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
二、申请对象
(一)具有本区城镇户籍的家庭,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区城镇户籍。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当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区人均可支配收入27664元。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符合上述条件且已年满30周岁的单身或离婚人士,及三代共同居住家庭的已婚二代及小孩可视为一个家庭,单独申请。
(二)达到积分制入户条件并已申领《入户卡》,申请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区人均可支配收入27664元,且没有自有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区有稳定职业并连续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且申请家庭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区人均可支配收入27664元,没有自有住房的非本区户籍家庭。
以上三类申请人家庭成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家庭成员没购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车辆(以购车发票为准);2.申请人家庭成员没有成立注册资本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公司。
三、申请方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本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将申请资料提交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二)符合申请条件并已申领《入户卡》的外来务工人员,将申请资料提交入户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三)符合申请条件的非本区户籍家庭请将申请资料提交就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
1.佛山市高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内附诚信承诺书)。
2.户籍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复印件。
3 居民身份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复印件)。
4.婚姻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法定结婚年龄以下的可免交)。
5.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含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及其他收入),《以及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要求所属单位加盖公章);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就业和收入证明(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要求所属居委会加盖公章);无工作人员提供《无工作证明》(要求所属居委会加盖公章)。
6.计划生育证明。属违反计划生育的,应提供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关证明复印件。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内拥有住宅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明资料。
8.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拥有车辆的,提供近期的购买发票或有资质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9.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纳税完税证明。
10.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缴凭证复印件。
11.属区民政局核定的城镇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提供残疾人证。
13.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中有危重病人、环卫工人的;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家庭的;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等符合加分条件的,提供相关证明。
14.其他证明材料
要求:上述材料若提供复印件,必须原件核对。
五、其他事项
我区公租房长期接受申请,符合条件的群众可按规定到各居委会递交申请资料。
附件1:高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附件2:高明区各镇(街道)住房保障业务咨询及受理申请机构通信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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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9日